返還牌照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517-20250227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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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7號 原 告 新中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訴訟代理人 關承洋 被 告 羅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2月 27日宣判。惟被告之戶籍地址已經搬遷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