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日期
2024-10-07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518-20241007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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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18號 原 告 嘉祥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原告與被告蕭家慶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牌照號碼 211-K7號營業小客車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紙,其客觀價值合計應 未逾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