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11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523-20241211-2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宗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部分勝訴判決,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之部分廢棄 ,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係駁回上訴人請求19萬元本息,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, 98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 固載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20萬元及自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15(註:應為15%之筆誤)計算利息部分,其中 所增加之1萬元及遲延利息,並未在第一審原主張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之範圍內,如屬在第二審為訴之追加,應由第二審法院予以 審酌,併此敘明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 林宜宣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