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549-20241009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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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49號 原 告 陳宥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柏妤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960元,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 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核定為48萬1,378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 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,扣除原告前繳4,960元, 應再補繳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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