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09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550-20241009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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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 原 告 陳建德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威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馨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