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0-09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550-20241009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 原 告 陳建德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威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馨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