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0-08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58-20241008-2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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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 告 周韋廷(周德良之繼承人) 周家均(周德良之繼承人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應由周韋廷、周家均為被告周德良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 。 理 由 查本件民國113年4月12日判決後,被告周德良於同年月25日死亡 ,有除戶謄本可據。又被告周德良之繼承人為其子周韋廷、周家 均,有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可憑,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