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588-20250207-2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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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88號 上 訴 人 黃國銓 被 上訴 人 鐘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 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;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前段、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,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上訴人遲至114年2月4日始提出民事上訴狀(見本院收狀戳章),已逾越上訴期間,顯非合法,應以駁回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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