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4-12-23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591-20241223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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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591號 原 告 陳冠維 被 告 陳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起向原告分次借款共計新 臺幣(下同)27萬7,000元,嗣經兩造於111年3月15日合意被告應按月分期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至借款清償完畢為止,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未依約按月清償,且自110年12月起即未再還款,總計僅清償10萬7,000元,而尚欠17萬元未為清償,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擷圖、轉帳匯款交易明細擷圖、存摺內頁及被告所簽發之本票等件影本為證。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 記 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