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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4-10-24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594-20241024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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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94號 原 告 首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首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閻仕有 林英傑 黃維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翠ONE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5,171元(計算式 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9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460元。 二、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(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)及繕本1份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