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600-20241023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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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00號 原 告 林詠婕 訴訟代理人 朱培龍 被 告 黃朝坤 吳緗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黃朝坤及吳緗琳各給付新臺幣(下 同)10萬元、18萬元,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萬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 其訴。又原告固主張其係因被告2人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使 用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而遭詐騙等語,然被告2人分別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53號、第8602號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58號、第558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原告提出之上開不起訴書附卷可稽。是本 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 用,附此敘明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