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0-03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607-20241003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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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07號 原 告 黃品富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楊如芬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聖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查本件原告 主張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063號裁定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所 示之本票係遭被告偽造發票日期、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而為無效 票據,其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所持有如系爭本票裁定主文所示之 本票,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 系爭本票裁定主文所載本票票面金額200萬元其中之34萬元自民 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29日止,按年息6%計 算之利息,其金額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共計35萬7,279元(元以下 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1,0 00元,應再補繳2,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