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620-20250224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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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20號 原 告 吳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甲辛即安信當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6萬4,95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