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
日期

2024-10-21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624-20241021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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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原告與被告蔡明憲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4,674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。 二、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(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)及繕本1份。 三、應提出被告歷次還款明細表或帳務明細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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