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日期
2024-10-22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636-20241022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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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36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原告與被告秦莛茵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4,407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20元。 二、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(須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)及繕本1份。 三、應提出被告遲延繳款之信用卡帳單及清償明細。 四、應提出「星展(台灣)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」全文、本件 借款申請書或借款契約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