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652-20250204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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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5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許哲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成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 即駁回其訴: 一、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載稱「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計遲延利 息」之具體內容為何?另贅載與請求判決事項無關之字句亦請一併刪除後,陳報正確之訴之聲明。 二、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加計違約金之依據為何? 三、應提出借款契約、授信約定書、保證書等相關借款資料。 四、應提出被告歷次還款明細表或帳務明細。 五、應提出被告「育成國際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」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當事人名稱有變更,請併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名稱之起訴狀及繕本2份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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