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657-20250203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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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57號 原 告 蘇子恩 訴訟代理人 劉緒乙律師 被 告 呂立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908號民事裁 定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,是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核定以系爭本票裁定主文所示,即本票票面 金額新臺幣(下同)68萬元及自系爭本票裁定送達翌日即民國11 3年9月19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3日止,按年息6%計 算之利息,共計68萬1,677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 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4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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