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2-12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665-20241212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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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65號 原 告 林佩瑩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吳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志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46萬5,88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