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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2-24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670-20241224-2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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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70號 原 告 謝沁如 被 告 美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洋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3 86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697元,並諭知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,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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