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688-20241224-2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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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88號 原 告 陳建宏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而簡易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規定,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,920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,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