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695-20241113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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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695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睿勝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 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