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1-10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702-20250110-3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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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0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曾武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郭晏妤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,於同年12月30日 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,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,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抗告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,向本庭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,特 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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