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716-20250207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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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16號 原 告 周仁祥 訴訟代理人 陳偉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自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前來,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財產損失新臺幣(下同) 33,830元部分,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