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722-20250208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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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22號 原 告 隆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輝 被 告 劉宏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-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 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,應以原告因交付上開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行政管理費,計算訴訟 標的價額,故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,200元(計算式:每月 行政管理費1,200元×12個月×契約存續期間3年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000元(以起訴時為準)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