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743-20241113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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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43號 原 告 洪全成 被 告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17,17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,9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