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745-20241107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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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45號 原 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,808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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