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780-20250312-2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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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84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祐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