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815-20241125-2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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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 原 告 賈青如 彭兆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律師 被 告 彭喜樞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 原告與被告彭喜樞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如 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。又原告陳報本件系爭房屋之交易 價額為718,483元(原告陳報參照)。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為718,483元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:(不動產標示) 建物-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0000○號(門牌: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 0巷00號4樓),及頂樓加蓋增建物,權利範圍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