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日期
2025-02-21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845-20250221-2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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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次郎 訴訟代理人 陳意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冠安、張淑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2845號第一 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 5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3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