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4-11-07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853-20241107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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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3號 原 告 陳速 被 告 黃皓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所,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詎 被告尚有借款未依約清償,爰訴請被告返還借款等語。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為臺東縣卑南鄉乙情,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而卷內亦無兩造約定債務履行地之約定,則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甚明。原告雖主張兩造借款關係係發生在新北市土城區等語,惟尚不能憑此逕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 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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