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856-20241105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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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義賢(兼送達代收人)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清興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,被繼承人王清興已於起訴前死亡,則原告應就被繼 承人王清興部分提出繼承系統表、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,另就前開部分為適當、明確之聲明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,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關於被告 王清興之繼承人之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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