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3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856-20250313-2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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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義賢(兼送達代收人) 李光彝 被 告 震宇靜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金好 被 告 王海寧(即王清興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3月1 3日宣判。惟被告王海寧之戶籍地址已經搬遷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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