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862-20241113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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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62號 原 告 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綸益染織整理廠有限公司等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(下同)3,219,3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878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