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873-20250227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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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87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廖亭羽(兼送達代收人) 呂哲嘉 被 告 陳友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,655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06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,378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四、本判決第一、二項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,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被告於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陳稱同意原告所述,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,本 院自應為認諾之判決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僅記載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