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896-20250206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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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96號 原 告 陳惟任 被 告 孫蘊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067號裁定( 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,其訴之聲明 為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如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,對 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核定以系爭 本票裁定所載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(下同)13萬9,000元,加計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(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利息起算日)起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10月31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共計14萬1,5 59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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