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醫療費用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2949-20250121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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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49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訴訟代理人 曾惠敏 被 告 楊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實際住所地係在花蓮縣玉里鎮(即原告榮一 病房,起訴狀參照)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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