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957-20250217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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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57號 原 告 王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賢律師 被 告 洪國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652,131元( 計算式:600萬元+112年1月15日至起訴之前一日即113年11月6日 間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652,131元=6,652,131元,元以下四捨 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,934元(以起訴時計算)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