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959-20241114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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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59號 原 告 李連將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1,000元(計算式:113年公告現值1, 000元*土地面積171平方公尺=171,0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 請求之事由,係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所命給付之請求,業已消滅 或罹於不能行使而言,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是否有可能認為原確 定判決所命給付之請求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,而得依法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,原告可自行斟酌後決定是否繳納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,餘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