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停車位等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990-20250321-3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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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90號 上 訴 人 張佳臻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承遠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參萬柒仟伍佰捌拾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