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PCEV-113-板簡-2993-20250312-2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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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93號 上 訴 人 謝志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伍拾元 參拾陸萬貳仟陸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