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日期
2025-03-26
案號
PCEV-113-板簡-3000-20250326-4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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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00號 上 訴 人 陳紅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 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壹拾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