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信用卡帳款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PCEV-113-板簡-3030-20241209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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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定軒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萬9,574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70元。 二、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(須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)及繕本1份。 三、應提出被告遲延繳款之信用卡帳單及清償明細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