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PCEV-113-板簡-3032-20241202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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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32號 原 告 郭雅慧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李詩涵律師 被 告 李亞柔(即李星禹之繼承人) 李國丘(即李星禹之繼承人)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芷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5,763,88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,123元,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7, 623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