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PCEV-113-板簡-3054-20250108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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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原 告 官家淋 被 告 蘇柏源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羈押中 彭志義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,經刑事庭裁定(112年度附民字第1702號)移送審理, 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,及被告蘇柏源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九日起、被告彭志義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日起 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被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蘇柏源、黃偉倫、彭志義、楊宗祐、陳 霆駿(楊宗祐、陳霆駿均已歿,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之部分,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)等5人於民國111年7月間,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,暱稱「宏哥」之人所屬三人以上,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,由被告彭志義明知他人無正當理由收取金融帳戶,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,此金融帳戶恐淪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,且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,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,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,亦知悉被告蘇柏源(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之部分,業經本案判處罪刑)係詐欺集團成員,詎仍不違背其本意,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,於111年7月間,將有意擔任人頭帳戶之楊宗祐、陳霆駿(均已歿,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之部分,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)介紹予被告蘇柏源認識後,被告蘇柏源、黃偉倫(涉犯洗錢防制法等罪之部分,業經本案判處罪刑)負責看守楊宗祐、陳霆駿居住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7樓,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,先由楊宗祐提供其所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,供受詐騙者轉帳匯款及作為日後提款之用,復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投資詐騙方式詐騙原告,致其陷於錯誤,而依指示於111年8月12日10時43分許,匯款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至系爭帳戶後,再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匯一空。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蘇柏源、彭志義則均以:我現在因詐欺案件執行中,無 力一次清償,等我執行完畢之後再想辦法賠償給原告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刑事 判決判處「蘇柏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現金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佰玖拾柒元均沒收。黃偉倫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。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現金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佰玖拾柒元均沒收。」、「彭志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」在案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,復為被告蘇柏源、彭志義所不爭執,僅表示現無力清償云云,惟按有無資力償還,乃係執行問題,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),是被告蘇柏源、彭志義所辯,尚難憑採。 五、從而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 萬元,及被告蘇柏源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8月19日起、被告彭志義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件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 七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,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,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,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