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05
案號
PCEV-113-板簡-3059-20250205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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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59號 原 告 張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宸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 息,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,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又原告固主 張其係因被告提供帳戶作為詐欺受騙後匯入款項之帳戶而致伊受 有損害等語,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 第57853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是本件尚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5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,附此敘明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 蔡儀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