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PCEV-113-板簡-3064-20250224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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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64號 原 告 張德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有慶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10,48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(以起訴時為準)。惟 其中請求人身侵害所造成之損害賠償,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;至於請求車輛受損修理費 及拖吊費共23,300元,非屬於前述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