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8
案號
PCEV-113-板簡-3066-20250328-2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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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66號 上 訴 人 李亮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興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元。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