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PCEV-113-板簡-3069-20250224-1
字號
板簡
法院
板橋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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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69號 原 告 林月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姿吟等間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11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(以起訴時為準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