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照護費用

日期

2025-02-10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3078-20250210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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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78號 原 告 慈益長照社團法人附設新北市私立慈益住宿長照機 構 法定代理人 張贏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儒等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7, 28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 蔡儀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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