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3079-20250224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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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079號 原 告 史碩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王寶玲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1,500元 ,應繳裁判費1,660元(以起訴時為準)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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