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
日期

2025-01-17

案號

PCEV-113-板簡-3080-20250117-1

字號

板簡

法院

板橋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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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3080號 原 告 藍詩昱 訴訟代理人 陳憲正 被 告 黎信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   緣原告為網路社群平台「TikTok」(抖音)之網路直播主, 被告因時當於原告之網路直播間與原告互動而熟識。嗣於民國(下同)112年6月12日下午4時18分至同日下午6時06分許,先與原告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時表示,其帳戶可能因為其友人匯入之款項有問題,因而遭列為警示帳戶,無法使用,甚至連動至其申設之全部金融帳戶及信用卡,使其無法儲值抖音幣於其抖音帳戶內使用,希望原告可以借款緩急,幫忙儲值抖音幣於其抖音帳戶內,過幾天就會還錢,原告應允,遂分別於同日下午7時15分、16分、35分各匯款新臺幣(下同)50,000元、50,000元、50,000元,合計150,000元,至指定之抖音幣儲值幣商第三人暱稱「游總」所有將來商業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,第三人「游總」再依原告之指示,將此三筆款項兌換等值之抖音幣,充值至被告申設之「pipi52888」帳戶內。詎原告匯款後,迄今仍未收到被告匯還欠款,被告應允幾天內還款,然屢經原告催討,不時以「已至銀行匯款」、「租房房客會匯款」等理由塘塞,堅不給付。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匯款明細及兩造 間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6頁、第53頁至57頁),核認無訛;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 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尹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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